琴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了《琴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先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琴溪镇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琴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泾县琴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也可以到琴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http://www.ahjx.gov.cn/XxgkContent/showList/300/0/page_1.html);
2.现场查阅点: 泾县琴溪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泾县琴溪镇琴溪街道政府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2:00,下午13:40-17:00);联系电话:0563-5400308;
3.微信公众号名称:琴声溪语;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琴溪镇人民政府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琴溪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琴溪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琴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琴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20-12:00 下午13:40-17:00)
联系电话:0563-5400308
电子邮件:qxzfdzb123@163.com
邮政编码:242523。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或《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网址:http://www.ahjx.gov.cn/XxgkRequest/showList/300/1/page_1.html)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可从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泾县琴溪镇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242523。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ahjx.gov.cn/XxgkRequest/showList/300/3/page_1.html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泾县琴溪镇琴溪街道。
办公时间:上午8:20-12:00;下午13:4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63-5400308。
互联网联系方式:qxzfdzb123@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