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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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社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泾县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要求,以落实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抓手,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泾县人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泾县桃花潭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63-5033820,邮编:242500)。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我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局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发布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各部门围绕大局,以人为本,重点做好服务民生方面的政务公开。拓宽服务领域,我局推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向社会公开承诺,深受群众欢迎,努力为全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环境。规范运维“泾县人社”微信公众号,真正为群众提供了最直接、最便捷的服务。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我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围绕行政职权行使情况、招投标采购、重要会议等重点内容,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形成了覆盖全面、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力。严格工作纪律,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及时受理查处,凡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和责任部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8.6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部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问题;二是意见征集反馈不够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形式单一,信息发布较少;三是政策解读工作存在短板,解读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形式不够丰富。
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一是加强与县政务公开办的工作对接,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及时掌握最新的人社政策和工作要求,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不断提升政策解读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公开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权威信息发布、全面政策解读和及时回应关切的平台。四是加强对政务公开督查,及时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提升工作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1〕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