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乡编制了《泾县昌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阅本《指南》进行操作。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泾县昌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乡编制的《泾县昌桥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泾县昌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http://www.ahj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303/0/page_1.html);
2.现场查阅点:昌桥乡人民政府一楼大厅,办公地址:宣城市泾县昌桥乡街道昌桥乡人民政府大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4:30;联系电话:0563-5300301;
3.微信公众号名称:大美昌桥;下载方式:手机微信APP打开公众号页面,搜索“大美昌桥”,点击关注即可查询相关信息。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系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http://www.ahj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303/0/page_1.html
指定地点为: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互联网联系方式:changqiaoxinxi@126.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查阅(具体网址:http://www.ahj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303/0/page_1.html),也可以到昌桥乡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地址:昌桥乡政府一楼便民服务大厅)查阅点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昌桥乡政府申请获取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昌桥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
办公地址: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24250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5:00
联系电话:0563-5300301 传真:0563-5300301
互联网联系方式:changqiaoxinxi@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泾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以下网址进行在线申请。
泾县昌桥乡人民党政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乡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和乡政府网络信息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乡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党政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