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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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泾川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现公布泾川镇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泾川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我镇政府联系(地址:泾县泾川镇人民政府大楼二楼党政综合办公室,邮编:242500,电话:0563—510032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2年,我镇通过泾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信息917条,主要包括政府概括介绍、人事信息、财政信息、重大项目招投标、部门财政预决算、建议提案办理、公共服务与民生等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件,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强化保密管理,严格把好政务公开内容和项目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所有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都需经过“三审”才予以发布,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在政务公开内容上,坚持全面、及时、合法、真实地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检查更新泾川镇人民政府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箱、传真等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二是不断加强同源数据的审核工作,保证发布在多个栏目的同源信息是一致的。三是定期维护信息专栏,将各种信息分门别类地发布在不同专栏,不仅能提高公众的浏览效率,也便于对各类信息的管理。
(五)监督保障
常态化加强日常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每个季度切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检查行动,梳理网站各栏目更新情况,督促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政务公开人员的配备。2022年,我镇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我镇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在全县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评级良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泾川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务公开信息时效性有待加强,对于一些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的问题;二是公开形式有待拓宽,目前我镇公开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还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多样性需要;三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不够,整体的信息阅读量相对较低。
(二)改进情况
2023年,我镇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上级对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部署,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以下三点工作:一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做到及时公布、及时更新,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了解群众关心事项的进度。二是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加强热点公开,拓展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逐一梳理补缺补差,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准确。三是通过线上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线下宣传栏、宣传单页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监督的工作氛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我镇未产生依申请公开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