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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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泾川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泾川镇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泾川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泾川镇谢园西路12号,电话:0563-5100320,邮编:2425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本年度,我镇严格贯彻落实《泾县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加强重点领域公开、加强解读回应、以基层“两化”为核心,强化基础工作、以贯彻条例为准绳,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镇及时更新并发布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以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答复格式规范。2021年度,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镇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镇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发布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镇在2021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优做强政务新媒体,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标群众需求、明确工作标准、强化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群众提供权威性、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安排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查询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等服务,全力落实“一窗受理”要求。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为群众提供简明、快捷的服务。 (五)监督保障 1.泾川镇人民政府组建了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管领导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了专人负责、定岗定责,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第一时间向镇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备,做到人尽其责。各部门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政务新媒体的建设、保障、管理等职责。两个以上部门或村、社区共同制定的工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或村、社区负责公开。2021年,泾川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2.对标对表,细化整改到位。根据第三方评测反馈的问题清单,对标对表进行问题整改,实时更新公开信息,并进行日常维护,保证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内容的准确性,查缺补漏,确保政务公开整改工作落实落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有所提升,但与群众期望还存在差距。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有待提升;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有待提升;三是政策文件同步解读有待加强。 2022年,我镇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宣城市政务公开办的部署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工作落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务新媒体工作责任,做好政策解读,做好重点政务信息推送,加强政民互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沟通机制,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做好重要信息发布的协调联动。强化网络安全责任,抓好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
二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进一步落实机构队伍信息报备管理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加强日常巡查和指导。不断提升“十四五”规划、优化营商环境、双招双引、六稳六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质量。优化完善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相衔接工作。 三是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业务水平,年初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落实工作任务。鼓励各部门及各村政务公开具体经办人员积极参与业务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深入理解政务公开新条例的条款,打造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的信息公开人才队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