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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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泾县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87条。2021年,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规范性,为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撑。2021年以来,县公安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554 条,其中:规划(计划)类信息7条,政策解读信息26条,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信息20条,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热点问题66条。不断增强基层政务公开水平的跟踪评估,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户籍管理领域)开展考评,并强化问题的通报整改。办理泾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167件(其中举报投诉94件、咨询36件、建议33件)。同时认真做好来访、来电咨询解答和信访办理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情况。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对拟公开信息实行拟文机关初审、保密审查、情指中心审核、局领导审签“四步走”程序化管理,制定印发《泾县公安局会议管理和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在公文拟定过程中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等属性,确保公文日常管理严格规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不断优化栏目页面设置、检索和下载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不断加强“两微”建设,一年来通过微博发布信息15560条,粉丝数达25399万个,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555条,订阅数2485万个。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制定《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对27项重点工作逐项明确牵头局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2021年6月份,县公安局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分析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建立完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报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6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551
行政强制
1047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621.02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基础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权力运行未能做好常态化维护,存在行政许可与政务服务网公开数量不一致等问题。二是政策解读不到位,规范性文件解读大多以文字解读为主,形式单一,质量不高。
(二)改进情况。一是强化信息维护。将政务公开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规范和细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明确各警种部门公开职责,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二是强化提升政策解读质效。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政策解读存在的问题,逐一对照整改。进一步创新解读形式,注重灵活多样,探索微视频、微动漫等方式提高公开内容质量和可读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