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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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云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力求做到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动公开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公开形式的基础上,认真创新政务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公开的形式呈现多元化。一是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作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平台,及时按要求公开相关事项,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公开协同,促进政府信息共享。2022全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数量753条。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方面,2022年我镇暂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及相关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
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对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的制度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和更新,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权、钱、人、事”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云岭镇为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力争公开面全覆盖,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充实和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云岭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主任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六项制度。据统计,2022全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访问量达225268次。
(五)监督保障
云岭镇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审查和监督等六项制度,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做到了无涉密事件的发生。2022年,我镇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结果良好。我镇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于重大决策、项目,通过平台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加强考核落实,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自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有效、到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效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主要表现在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方法手段的创新力度还不够,对考评体系掌握不够熟悉等。今后我们将在上级部门正确领导下,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教育,严格办理纪律,优化服务质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开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新局面。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镇将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坚持加强队伍培训,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二是借鉴学习先进乡镇工作经验,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务信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三是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自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有效、到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效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