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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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编制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泾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泾县农业农村局市场信息股联系(地址:泾县谢园东路宣纸城内,电话:0563—2384286,电子邮箱:jxnwhaw@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县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按照《泾县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严格公开程序,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高质量政务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2021年,泾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开700条政府信息,其中基层政务公开32条,政策法规24条,重大决策预公开14条,规划计划16条,建议提案办理24条,机构领导25条,机构设置4条,人事信息10条,财政资金40条,应急管理31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2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1条,行政权力运行98条,双随机一公开8条,招标采购42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8条,新闻发布3条,政策解读17条,回应关切25条,监督保障11条,精准脱贫11条,其他164条,重点栏目76条。同时,我局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25件,办结率100%。
(二)依申请公开。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局在县政务公开办指导下,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发布经办人、信息发布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的“三审”制度,及时将农业农村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同时,加强政务公开过程中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公民隐私信息的隐藏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县政务公开办要求,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回应,进一步规范政策解读内容,完善政策咨询联系方式等,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在承担县政府原有重点栏目的基础上,新增“惠农惠民政策资金”、“夯实市场体系制度”栏目,做好新增栏目信息发布,同时持续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涉农补贴领域等其他栏目信息公开。
(五)监督保障。我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严格执行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三审制”要求发布信息。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及时按规定受理查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8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37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回顾2021年,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一是部分政策解读内容不够深入,缺乏政策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内容的深入挖掘;二是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待加强。
2022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培训,提高全局政务公开意识,增强政务公开能力水平;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方式,挖掘政策解读深层次内容;进一步梳理政务公开任务,加强信息发布及时性。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