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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03-0014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2
发文字号: 泾政秘〔2021〕1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关于印发《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泾县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51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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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2
发文字号: 泾政秘〔2021〕1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关于印发《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泾县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5102637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泾政秘202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已经2021219日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21219

 

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

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鼓励全县各类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帮助企业稳定产业工人队伍,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四个泾县”、实施“五大会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重点对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年薪100元及以上[企业向引进人才支付的税前全部薪酬(不含试用期)](下同);

第二类:年薪50万元及以上;

第三类:年薪25万元及以上;

第四类:年薪12万元及以上,且是下列人员:享受市政府特贴专家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2级,40岁以下);

第五类:年薪8万元及以上,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位)。

第二条  对企业引进的人才的奖励。企业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用工合同,在人社部门办理人事代理且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并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实行人才引进一次性奖励。对我县企业引进的第一类人才,给予人才个人2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引进的第二类人才,给予人才个人1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引进的第三类人才,给予人才个人5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引进的第四类人才,给予人才个人2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引进的第五类人才,给予人才个人1万元奖励。

(二)实行人才生活津贴制度。企业引进的人才,县财政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5万元/人;第二类人才12万元/人;第三类人才9万元/人;第四类人才3万元/人;第五类人才1.5万元/人。分3年拨付。

(三)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政府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公寓,优先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1加大安居保障力度。针对企业引进1-4类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后,按照《泾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引进的人才需租房的(含企业引进的1-4类人才不能入住人才公寓的)。县财政给予租房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类人才2.4万元/人;第二类人才1.8万元/人;第三类人才1.2万元/人;第四类人才0.9万元/人;第五类人才0.6万元/人。分3年拨付。(与《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不同时享受)

3、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5万元/人;第二类人才12万元/人;第三类人才9万元/人;第四类人才6万元/人;第五类人才3万元/人。分3年拨付。

(四)实行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制度。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参加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县财政给予企业4000/年·人的经费补助。

(五)实行人才家属优先安置制度。人才配偶和子女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予以帮助协调;其已育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六)企业引进的人才所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二等及以上奖项的,或列入国家级重点火炬计划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技奖一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七)企业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享受期间,县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工作。应届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我县企业参加实习,毕业后留在我县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其在我县实习期间,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企业参加见习满3个月的,县政府分别按12008005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最长一年。

第三条  对企业培养的人才的奖励。企业培养的人才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实施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学术技术带头人2000/年·人,后备人员1000/年·人(用人单位1:1配套)。

(二)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学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每年举办2次以上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

(三)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后,县财政给予人才一定的岗位(技能)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3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8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0.6万元/人;高级工0.3万元/人。分3年拨付。

(四)对参加当地或经当地备案外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特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五)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各项职业技能大赛。县人社部门积极引导我县高技能人才组成泾县代表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的职业技能大赛,所需经费从县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励资金中列支。我县高技能人才参加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奖励5000元,获得“市级技能大奖”的奖励5000元,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的奖励3000元。同时,每两年举办一次县级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得前3名的选手奖励10003000元。

(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积极参加各项评选活动,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追加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江淮杰出工匠”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1万、3万元、5万元的追加奖励;对获得“宣城工匠”、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宣城杰出工匠”和安徽省工艺美术名人,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健全人才荣誉制度。面向企业人才,组织开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技能提升等方面,适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组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发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政议政作用,优先推荐参选“两代表一委员”。

第四条  对引进和培养人才企业的奖励。

(一)对引进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的企业,并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五年以上用工合同,为引进的人才在人社部门办理人事代理的,且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两年以上的,县财政对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为:引进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分别奖励1085万元。

(二)经企业培养,人才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2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0.5万元/人;高级工0.3万元/人。

(三)经县人社部门批准,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自主评价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的,县财政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40%60%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凡建一个省级院士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建一个国家级院士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凡建一个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建一个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科研项目,县科技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和补助。每招收1名实际从事科研项目的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补助,其中6万元(3万元)用于进站院士(博士后)的生活补贴。院士(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2万元(6万元)的补助。

(五)创建大师工作室。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省、市级大师工作室的评选工作。评选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省级大师工作室补助6万元的工作经费;评选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市级大师工作室补助3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人才到县内工业企业就业。按照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补助。

第六条  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视同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相应的公务员职位,并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开辟公办职业(技工)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兼具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建立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补制度。对代表我县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团队或个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追加奖励;对代表中国队的参赛选手给予5万元追加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对在国家、省级、市级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按上级奖励的50%予获奖选手追加奖励。

第八条 对长期在同一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且正常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产业工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的补贴个人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60%;连续工作五年及以上的补贴个人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40%。发放人数:按企业实际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人数确定,参保人数在100人以内的不超过5%;参保人数超过100人的,100人以上按不超过3%的比例增加。同一人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须经相关部门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条  县政府设立“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励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发放。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人同一类型或同一层次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本规定2021年元月起执行,由县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原《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泾政秘20186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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