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205-00080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秘〔2022〕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泾县发改委价格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5100603 |
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205-00080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秘〔2022〕3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泾县发改委价格股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5100603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
标准调整的通知
泾政办秘〔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165号)要求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听证会意见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内容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包括垃圾处理场对垃圾进行消纳、填埋、焚烧、消毒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及对象
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厂矿企业、驻泾单位、个体工商户、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类
包括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福利院(养老院)、部队、学校、社居委、开放式免费公厕用水等按0.2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类
1.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医疗机构用水按0.6元/吨。
2.经营性用水:其中商业、交通、电信、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服务业等按照0.8元/吨;其中餐饮按照0.6元/吨。
3.集贸市场用水按照1.5元/吨。
4.工业企业用水按照0.3元/吨。
(三)特种用水类
洗浴、洗车、游泳馆、纯净水厂用水等按0.2元/吨。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疫情期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工业企业用水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执行,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切实关心困难生活群体。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垃圾处理费。经有关部门确认,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减半征收经营场所发生的垃圾处理费。
(三)不得重复收费。此次征收方式调整后,原征收单位向物业公司收取或向无物业管理单位(商户、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取消。此前印发实施与该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县以前下发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