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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5-00081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1 09:14
【部门解读】《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1 09:14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165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目前,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4年2月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市容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泾价(2004)9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5:泾县城区垃圾处理费项目标准),由城管执法局上门收取,存在征收方式落后,征收成本过大,征收征缴率过低的问题。

(二)政策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

2、《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要求:对仍采取上门收费方式为主的市、县,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水消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将水消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收。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国家改革要求,安徽省税务局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贯彻上级相关规定,便于政策的可操作性,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意义重大。改革后,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将根据自来水用水量按规定标准随水费代收,居民及各缴费单位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极大方便了缴费人。

总体考虑不增加居民负担。我县自2004年元月1日起就已经制定实施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具体标准是每户每月3元,由城管执法局上门收取。本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确定为0.2元/吨,在全市属最低标准,每户平均缴费也低于原每年36元的缴费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开展征收标准调查

我县周边已实施生活垃圾费用随水费征收的有宁国市、广德市、宣州区、旌德县。但完全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采取以水计量消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份只有宁国和广德。

(二)开展成本监审

受城管执法局委托,安徽振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县城区2019年-2020年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情况进行了监审。经成本审计,2019年、2020年泾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成本分别为582.32元/吨、711.87元/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成本为443.89元/吨、507.16元/吨,垃圾运输成本为18.61元/吨、30.24元/吨,垃圾填埋处理成本为119.82元/吨、174.47元/吨。(详见附件3:泾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价格监审报告)

(三)听取社会意见

此次调整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开展了价格调查和费用总体负担抽样调查,参照周边县市区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城区自来水用水价格分类,提出我县城镇生活垃圾随水费征收标准,在向县政府汇报初步同意的基础上,再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1、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价格标准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和建议。公告自2021年10月8日至11月7日,收到意见和建议2条。

2.召开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暨标准调整听证会。2021年11月25日上午在县发改委517会议室召开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代表共15人参加的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暨标准调整听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听证会代表对收费标准没有意见。

(四)开展合法性审查

2021年12月7日,县司法局向我委出具《关于对<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泾司函〔2021〕34号)(详见附件4)。司法局审查认定有依据权源,程序符合要求,无其他意见。

(五)开展合法性再论证

根据2022年2月18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3月24日,县发改委牵头召集县司法局、税务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同时邀请我委法律顾问参加,就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论证。

四、工作目标

按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

五、主要任务

(一)居民生活用水类

包括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福利院(养老院)、部队、学校、社居委、开放式免费公厕用水等按0.2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类

1.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医疗机构用水按0.6元/吨。

2.经营性用水:其中商业、交通、电信、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服务业等按照0.8元/吨;其中餐饮按照0.6元/吨。

3.集贸市场用水按照1.5元/吨。

4.工业企业用水按照0.3元/吨。

(三)特种用水类 

洗浴、洗车、游泳馆、纯净水厂用水等按0.2元/吨。

此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县以前下发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疫情期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工业企业用水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执行,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完成系统升级。县自来水公司提前完成自来水收费系统升级,确保政策的执行。

(二)开展政策宣传。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自来水公司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制定了政策宣传手册,公布咨询电话,在自来水缴费大厅向群众发放。召开了由各小区物业公司参加的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座谈会,向广大小区居民宣传相关政策。

(三)切实关心困难生活群体。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垃圾处理费;经有关部门确认,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减半征收经营场所发生的垃圾处理费。

(四)不得重复收费。此次征收方式调整后,原征收单位向物业公司收取或向无物业管理单位(商户、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取消。此前印发实施与该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泾县发改委价格股

解读人:胡道平

政策咨询电话:0563-5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