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7952/201903-00340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
发文字号: | 泾政秘〔2019〕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003257952/201903-00340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 ||
发文字号: | 泾政秘〔2019〕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泾县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生态县”,为保护绿水青山,严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5月3日。
二、禁火区:全县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令细则如下:
(一)严禁吸烟、丢烟头、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炼山、烧田埂(坎)、烧稻草秸秆、烧草木灰;
(三)严禁烧香、烧纸钱、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爆破作业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炭、烧灰积肥;
(六)严禁放飞孔明灯。在禁火区以外,对出售、放飞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主要责任人以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