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为做好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局提前谋划,积极与市城市管理局对接,启动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工作。根据《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泾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征集时间:2024年6月3日至7月3日。
二、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88号泾县城市管理局二楼210办公室刘毅(收),联系方式:13645631498。
2、邮箱反馈:13966175668@163.com
附件:泾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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