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泾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泾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应急广播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安徽省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泾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县、乡镇、村三级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制作、传送应急信息或其他信息覆盖全县的应急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各级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
第三条 应急广播是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灾害防治、灾难救援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应急广播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方式,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县、乡镇、村三级分级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是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县融媒体中心是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全部终端的运行维护工作;县财政局要将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应急广播体系长期稳定运行;县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县、镇、村三级网络传输通道;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广播终端用电;各级平台负责所涉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第五条 应急广播遵循“党管广播、上级优先、确保安全”原则,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应急广播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应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六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为更好发挥应急广播平战结合的作用,县融媒体中心可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统筹播发应急信息、政策解读、媒体宣传、文旅融合、政民互动“五大平台”等内容。
第七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采用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紧急播出”即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日常播出”即正常情况下以引导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宣传、通知公告、社会治理等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紧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紧急信息发布机制。
第八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平台审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泾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由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以县直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需立即发布红色、橙色类预警信息的,可电话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发布,24小时内由所涉部门补齐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县平台备案。
乡镇级(县直部门)平台审查:在乡镇(县直部门)平台以镇(县直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乡镇(县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村级(社区)平台审查:在村(社区)平台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村(社区)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第九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直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的相关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乡镇日常确需播出的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须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村日常确需播出的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须经村主要负责人,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条 应急广播系统所有播出内容都要落实三审制,遵循内容“谁发布、谁负责”,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发信息频次和时长应科学合理,原则上每次播出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日常信息发布实行限期发布,发布单位须明确播出内容、时段、频次,各平台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县级平台播出的所有内容需定期报送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备案,乡镇级(县直部门)、村级(社区)平台发布所有信息必须存档备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镇级(县直部门)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村(社区)级播控平台设在村(社区)委会,各级平台、终端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供电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县、乡镇(县直)、村播控平台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必须设置安全门,机房工作人员进出应做到随时关门,做到机开人在,离开岗位时锁好门窗,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等各类不法分子破坏,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应急广播机房,筑牢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线。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管理工作。乡镇和各村均需明确2名(A/B岗)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管理员,做好应急广播的日常使用管理,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带入播控室,对应急广播播放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实时监听,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安全播出。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帐号、密码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帐号、密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配置,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游戏等,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及工作资料等,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七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系统属公共服务体系,各乡镇、相关单位应共同做好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设备、设施、线路保持畅通正常工作,运维管理机构要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平台网络和终端设备因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终端完好率须保持在90%以上,终端在线率按省广电局工作要求贯彻执行,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平台、终端设备故障维修和技术指导工作,应组建相应的运行维护队伍,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维护,但需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乡镇、相关单位要承担对本级平台和终端的维护、管理,确保终端音量不扰民、设备不断电、在线率保持在90%以上;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所有设备应统一编号,登记入帐,由专(兼)职管理员负责,专人按规程操作;应保持设备网络畅通,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用电等安全保护措施;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毁、遗失的,由所在乡镇自行解决维护、购置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及时与县融媒体中心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县融媒体中心要建立规范的设备设施报修流程,落实好各区域维护人员,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对各级申请的报修要第一时间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勘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日常督查,对各级平台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严重违规的平台,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提交领导组会议研定后收回平台使用权,确保我县应急广播体系稳定安全。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因设施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泾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泾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