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胡永春就《泾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1.该方案有怎样的制定背景?
胡永春:为加强我县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应急广播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安徽省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泾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2.主要运用在什么方面?
胡永春: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遵循 “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3.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流程是什么?
胡永春: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主要分为三种级别平台审查,分别为:
县级平台审查: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泾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 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由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以县直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需立即发布红色、橙色类预警信息的,可电话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发布,24小时内由所涉部门补齐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县平台备案。
乡镇级(县直部门)平台审查: 在乡镇(县直部门)平台以镇(县直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乡镇(县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村级 (社区) 平台审查: 在村 (社区) 平台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村(社区) 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4.播发信息频次和时长是否有要求?
胡永春:有的,应急广播播发信息频次和时长应科学合理,原则上每次播出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日常信息发布实行限期发布发布单位须明确播出内容、时段、频次,各平台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县级平台播出的所有内容需定期报送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备案乡镇级(县直部门)、村级 (社区) 平台发布所有信息必须存档备查。
5.相关平台都设立在哪里?
胡永春:县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镇级(县直部门)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村(社区)级播控平台设在村(社区)委会,各级平台、终端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供电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6.如何进行运维管理?
胡永春:应急广播系统属公共服务体系,各乡镇、相关单位应共同做好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设备、设施、线路保持畅通正常工作,运维管理机构要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平台网络和终端设备因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终端完好率须保持在90%以上,终端在线率按省广电局工作要求贯彻执行,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平台、终端设备故障维修和技术指导工作,应组建相应的运行维护队伍,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维护,但需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各乡镇、相关单位承担对本级平台和终端的维护、管理,确保终端音量不扰民、设备不断电、在线率保持在90%以上;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所有设备应统一编号,登记入帐,由专 (兼) 职管理员负责专人按规程操作: 应保持设备网络畅通,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 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用电等安全保护措施: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毁、遗失的,由所在乡镇自行解决维护、购置的费用。
当然,我们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也要加强日常督查,对各级平台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严重违规的平台,由我局提交领导组会议研定后收回平台使用权,确保我县应急广播体系稳定安全。
7.是否有相应的奖惩机制?
胡永春:当然,我们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在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或集体给子表彰奖励。
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因设施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解读机关:泾县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解读人: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胡永春
政策咨询电话:0563-2666008
政策咨询邮箱:8632398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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