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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5-00118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6 15:12
关于《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5-06 15:12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县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草拟了《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起草经过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一)决策启动方面,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以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借鉴周边南陵、广德等县市已出台的意见,430日形成决策草案初稿,5月18日经住建局党组会研究审议,并于5月27日至6月6日书面征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意见,共收到财政局等单位提出的14意见。(二)公众参与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县住建局56日将《意见》刊登于住建局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67日,未收到公众意见。(三)专家论证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专家论证必要性不大。(四)风险评估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促进本地建筑业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条件,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基本没有不利影响(五)合法性审查方面,经我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的规定精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主要内容

我局草拟的《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送审稿)》,主要含括了对本县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建筑企业纳税的财政奖补支持,招投标领域的政策指向和最新政策措施,本地企业向外拓展业务的政策支持,鼓励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的利好政策,工程质量安全创先争优等方面内容。经书面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