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9MB1625539U/202012-000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0-12-2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11:07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54期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3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泾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泾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泾县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泾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确定的区域(详见附件1)。

(三)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在册,为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落户五年以上的农业人口。

(四)城市规划区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坚持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农民建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严格审批原则。农民建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审批。

(四)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职责。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开展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查、踏勘、核准、查验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及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报批以及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镇村组织职责。

1、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涉及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辖区内涉及农民建房宅基地申请的受理、审查、协调、审批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审查、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民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2、城市规划区内村(居)委会是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申请审核、宅基地分配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农民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农民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负责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做好建房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和四邻关系的协调以及宅基地退出处置和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督促拆除建房户的原有旧住房,收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并上报办理注销登记;协调做好村庄整体风貌特色的控制,引导建房户选用推广的农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

(二)主管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完善城市规划区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土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划和布局,满足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不动产权证。

3、县城管执法局依职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4、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依职能采取相关措施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5、县公安、住建、交运、水利、林业、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分区管理单位职责。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的分区管理单位,负责根据村庄规划,承担本辖区内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在组织规划、建设时,实现村庄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改善。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组织乡镇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农民建房规划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域划分。按照农民现居地与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的用地布局和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三个区域(具体详见附件2)。

(一)一类区:东至财富南路和幕溪河南岸为界,南至青弋江灌区总干渠北侧坝埂为界,西至高铁连接线西侧规划控制线为界,北至青弋江二河为界,总区域约16.65平方公里;

(二)二类区:一类区外以下范围——东至规划的新205国道线为界,南至城市规划区范围线为界,西至泾川镇行政边界为界,北至章太路(新322省道)为界,总区域约36.40平方公里;

(三)三类区:城市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区域以外范围,总区域约93.75平方公里。

第八条 分类管理。对各区域农民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区内,除危房改造,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

农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提供公租房保障,对放弃新建住宅申请的可按政府公布的交易价格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剩余安置房。

“一户一宅”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危房由所辖乡镇政府会同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征收;暂时无法征收的,经所辖乡镇政府出具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农民可申请原址、原面积维修或翻建(房屋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提供房屋合法证明)。

(二)二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

对确属“一户一宅”,墙体、结构有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可申请原址维修或翻建。

农民申请新建住宅的,进入农民集中建房点和统建点建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提供公租房保障,对放弃新建住宅申请的可按政府公布的交易价格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剩余安置房。

(三)三类区内,鼓励和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到规划集中建房点集中建设,严格按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

农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建区域。下列区域禁止农民新建房:

(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100米区域内;

(二)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七)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八)涉及环保、生态、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控制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它区域。

第十条 统建管理。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的建设管理、入住条件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时序,由乡镇政府、分区管理单位分别会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面积控制。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总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一类区域人均为3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90以内;二类区域人均为5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150以内,按人口累计不足150可按150建设;三类区域人均为5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230以内(一、二、三 类地区新建、翻建建筑占地面积上限为90)。

第十二条 户的认定。“户”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挂户除外),农村村民“户”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对“户”的认定有异议时,由所在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户”的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人口计算

(一)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若有以下情形的,可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1、父母属本村(社区)居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经依法处理后满5年的,可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3、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部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

4、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监狱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因婚嫁、收养等原因,不常住申请人住宅但户口未迁出的,不计入该户人口数。

(三)符合条件、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人口可按3人计算。符合条件确需建房的孤寡老人(60周岁以上)或与子女分户单独居住的单身老人(60周岁以上)按不超过70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 层数层高要求。村庄规划中有层数、层高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审批控制;无层数、层高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农民新建房房屋层数控制:二类区不超过2层,三类区不超过3层。

(二)农民新建房房屋高度控制: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4米;两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建筑物檐口顶端(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要求

(一)农民建房设计应当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积极推行使用通用标准。

(二)建立农民建房选用通用设计图纸奖励机制。县域内农民建房,鼓励采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推广使用的通用设计图纸(具体图集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编印,每年更新),或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对采用统一图纸设计建房的农户由县财政按照不超过5000/户标准给予奖励,由乡镇政府每年6月、12月集中申报经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拨付兑现。

(三)农民建房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用地条件。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应严格农民建房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七条 用地报批。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可根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的通知》(泾政办秘〔201920号)规定,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应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有序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引导鼓励村民在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居住,切实盘活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重点保证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地块农民居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有节余的按规定调剂城镇使用。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道路、河道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建房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或现有建筑面积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

5、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6、户口虽已迁入,但不是本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属空挂户;

7、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8、原住宅被征收已安置或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

9、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10、农民建房的建设风貌不符合县级乡村风貌建设要求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审批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经批准后,乡镇政府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集中建房点选址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所辖乡镇政府、分区管理单位按要求进行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宅基地按程序由所辖乡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程序由项目单位报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类区域农村宅基地按程序经县政府核准后由所辖乡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程序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三)二类、三类区域农村宅基地按程序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辖乡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程序经所辖乡镇政府审查后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一)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农民个人建房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村民申请。村民按宅基地申请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②村级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民申请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由村级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核。应当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村(居)委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签署意见报所辖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

③镇级初审。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村(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踏勘,经踏勘无意见的向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报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④联合踏勘。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乡镇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经联合踏勘无意见的,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⑤部门联审。现场踏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运等部门,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⑥县级核准。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联合签署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实行分类分级核准。

⑦乡镇审批。农村宅基地申请经县级核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由所在乡镇政府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由乡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⑧县级备案。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由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申请审批材料报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2、农村村民申请在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建房的,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农民建房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1、农民个人建房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村民申请。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村级公示。村(居)委会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所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申请人宅基地情况、拟用地位置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③镇级审查。所辖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若建房规划涉及水利、交运、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④县级审批。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所辖乡镇政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农村村民申请在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建房的,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后管理

(一)放样验线。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所辖乡镇政府(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派员监督申请人拆除宅基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后方可进行验线,并会同县城管执法局、乡镇政府(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申请人严格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所辖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所辖乡镇政府(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报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风格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其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核实。经查验,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由所辖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审批要求进行整改。

(三)登记发证。验收通过后,建房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登记时存在异议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或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审批要求方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有效期。农民建房的许可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在许可期届满30日前,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辖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许可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 20201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要求

(一)实行挂牌施工制度。农民建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后,由所辖乡镇政府将该建房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

(二)建立“四必到场”制度。其中:“一必到场”为批前现场踏勘,由所辖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所在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块、四邻界址等进行审核确认;“二必到场”为按照审批要求到现场进行放验线,由所辖乡镇政府确定房屋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必到场”为建房过程中进行过程监督检查,由所辖乡镇政府监督,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四必到场”为竣工后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由所辖乡镇政府报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风格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其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核实。

(三)建立“四必查验”制度。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于每月10日前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城市规划区涉及的乡镇农民建房批前选址踏勘、现场验线、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查验。除砌基检查抽查率不低于当月建房户数的50%外,现场踏勘、现场验线和竣工验收查验率均应达到100%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和所辖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应建立巡查制度,严格做好农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全过程监督农民建房实施情况。村级组织要结合网格管理设立农民建房(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农民建房(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六)探索建立违法违规农民建房社会征信系统。对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对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且放弃申请资格的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应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分别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整理归档,并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留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责任追究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手续或违反批准要求建房的,由乡镇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理。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非法买卖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对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村(居)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一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农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农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正常程序公示的;

3、对农民建房审请材料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4、未批准前“承诺”申请人动工的;

5、对农村村民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动工、超批准面积占用和违法规划条件建房,未进行阻止及报告的;

6、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一)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农民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相关规划的;

2、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未上报审批的;

3、需要现场放样、勘查、和验线未到场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为制定落实巡查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建房混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泾政秘〔2015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维修、翻建涉及规划审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件解释。本办法由泾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