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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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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文字解读】《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08:55
【文字解读】《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5 08:55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

根据《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全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工作调度情况的通报(一)》等文件,要求在9月底完成县级管理办法及办事指南制定等基础工作。目前,《泾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2023号)已正式公布执行。由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宅基地和规划申请及审批程序与全县其他乡镇存在区别,为规范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农工办202018号)、《泾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2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由于机构改革和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农民建房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新要求,且考虑到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因此针对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单独制定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建房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研判和起草经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工作安排,2020年2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形成《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征求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单位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4月10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5月28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代表、县直相关单位、乡镇政府以及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意见进行修改。6月1日,县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内容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修改。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网站对《办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8月10日,无修改反馈意见。8月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办法》再次征求泾川镇和琴溪镇政府以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等县直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的管理,理顺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办法》主要任务是细化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申请审批流程,方便服务百姓。

六、创新举措

一是对农民建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做出说明;二是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能;三是制定工作挂图和流程图,方便服务百姓;四是探索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县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职责;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村(居)委会、乡镇以及有关县直单位工作人员等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组织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严格履职、违法建房从快查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