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210-00031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秘〔2022〕7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失效】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66178 |
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210-00031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秘〔2022〕75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失效】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股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66178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泾政办秘〔2022〕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医保〔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要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我县居民医保(目标任务见附件1),尤其是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必须做到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应参加我县居民医保,要做到应保尽保,不断保、不漏保,避免重复参保。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长期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3、在泾各类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
(一)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每人350元,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对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三)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分别由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由县残联给予31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5元;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县政府办泾政办秘〔2022〕66号文件执行。
(四)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资助参保。
四、缴费期限及待遇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从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系统启用开始,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待遇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外务工人员缴费期限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县直相关部门对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9月30日为准,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资助参保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采取线上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方式。
1、已参加我县2022年居民医保人员的缴费方式。通过登录在线缴费平台,自行续保缴费。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的,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居民通过在线缴费平台续保缴费。
2、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线上缴费;也可直接进入在线缴费平台进行登记缴费。
3、资助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县直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报送县医保部门,县医保部门将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录入在线缴费平台后,定额资助参保人员通过在线缴费平台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县直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统一打入医保缴费账户。
4、因错误缴费、自然减员等原因需退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主要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2年10月15日前)
1、印发《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县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各乡镇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动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征缴工作方案,分解征缴任务,公布缴费标准、方式和期限等。
2、开展居民医保征缴业务培训。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征缴宣传方案,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
3、县直有关部门于10月8日前将截止2022年9月30日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报送至县医保部门(样表见附件4)。县医保部门按要求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医保征缴信息系统。
(二)征缴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
1、各乡镇积极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扎实开展情况摸排、宣传引导、参保登记、信息统计、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缴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2、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动态调整的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报送至县医保部门(样表见附件5、附件6)。县直有关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统一打入缴费账户,并将票据复印件报送县医保部门。
3、县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定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反馈相关信息。县医保、税务等有关部门组建若干个督查组,对各乡镇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领导小组(见附件2),统筹部署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要各负其责,扎实有序推进征缴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1、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参保情况摸排、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参保登记、信息统计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分解压实到各村(居),按要求上报征缴工作方案(含任务分解表)。各乡镇、村(居)医保服务点要结合实际安排引导人员,积极帮助居民完成缴费。
2、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为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县居民医保征缴的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县医保局负责缴纳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资助参保资金。
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助参保资金的保障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4、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村干部等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缴纳村干部资助参保资金。
5、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信息审核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做好脱贫人口的参保工作。
6、县残联:负责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信息审核工作,负责缴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资助参保资金。
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审核工作,负责缴纳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参保资金。
8、县卫健委:负责计生特扶对象信息审核工作,负责缴纳计生特扶对象资助参保资金。
9、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10、县教体局:负责提供在校学生信息,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征缴宣传、学生参保工作。
11、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深厚氛围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参保方式以及缴费标准,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不重复参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参保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避免“漏保”、“脱保”现象。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
(三)强化督查指导,落实奖惩措施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督促指导。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表
2.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宣传标语
4.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
5.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汇总表
6.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
7.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减少花名册
附件1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任务表
单位:人
乡镇名称 |
2023年度 目标任务数 |
泾川镇 |
56838 |
云岭镇 |
35512 |
茂林镇 |
18814 |
榔桥镇 |
27428 |
桃花潭镇 |
26629 |
丁家桥镇 |
13398 |
黄村镇 |
19506 |
蔡村镇 |
15985 |
琴溪镇 |
16202 |
昌桥乡 |
30014 |
汀溪乡 |
11043 |
合计 |
271370 |
附件2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文波 (县政府)
副组长:汪宝珍 (县医保局)
葛贤良 (县税务局)
成 员:郑光华 (县政府办公室)
何晓军 (县教体局)
李向东 (县公安局)
彭 勇 (县民政局)
曹雪松 (县财政局)
高 静 (县卫健委)
朱永宁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倪俊峰 (县医保局)
陈绍祺 (县乡村振兴局)
方红军 (县税务局)
裴红兵 (县残联)
徐文清 (县融媒体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汪宝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方红军、倪俊峰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3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宣传标语
1.居民医保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2.家家参加居民医保,人人享受健康幸福
3.居民医保,互助共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4.居民参保,政府补助,百姓受益
5.一份补贴一份爱,居民医保真实在
6.疾病无情人有情,居民医保解忧愁
7.参保有补助,看病能报销
8.手牵手参加居民医保,心连心构建和谐泾县
9.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报销
附件4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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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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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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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 |
村(居)委会 |
村民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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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9月30日为准; 2.人员类别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 |
附件5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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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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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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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资助(补助)参保人数 |
备注 |
1 |
泾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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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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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茂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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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榔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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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桃花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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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丁家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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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黄村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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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蔡村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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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琴溪镇 |
|
|
10 |
昌桥乡 |
|
|
11 |
汀溪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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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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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9月30日为准; 2.人员类别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 |
附件6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资助参保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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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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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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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 |
村(居)委会 |
村民组 |
新增 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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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增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 2.人员类别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 |
附件7
泾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减少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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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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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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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 |
村(居)委会 |
村民组 |
减少 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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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减少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 2.人员类别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