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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民养老〔2024〕52号
生成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7-01
关于印发《泾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09:08 来源:泾县民政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泾县中央财政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民政局              泾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泾县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依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皖民养老函〔2024〕20号)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老年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人已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我县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已入住养老机构30日以上。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一)最高收费认定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认定标准为1450元/月。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最高收费认定标准。

(二)救助额度计算方法。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最高收费认定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养老机构实际收费高于最高收费认定标准的,救助额度按最高收费认定标准予以核算;低于最高收费认定标准的,救助额度按实际收费核算。

三、承接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为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并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和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信息应在政府网站公示,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老年人,初步判断为完全失能的,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申请对象信息汇总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乡镇汇总的申请对象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一年内无需再次评估。

(二)个人申请。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以上的,或已在养老机构入住30天以上低保老年人中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低保证及复印件;

3.与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4.有效的缴费凭证。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其救助金额,上报县民政局发放资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三)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审核结果,对材料齐全的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

(四)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接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资金保障和监管

(一)加强资金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资金的,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同级预算足额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二)落实日常监管。各乡镇应每月对救助申请对象在院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定期对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县民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建立中央财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户籍

 

原居住地址

 

家庭主要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入住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意见

该对象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

(盖章)

实际入住

时间

 

实际收费

(元/月)

 

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

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

经评估,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

□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乡镇

人民

政府

审核

情况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元/月经核实,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

综上,该对象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人:                                              (单位盖章)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政局

审批

意见

同意从对象申请当月(               月)起算,给予救助          元/月。

审批人: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