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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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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泾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泾到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文旅局对外发布。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