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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5-0005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2024-05-29
发文字号: 泾政秘〔2024〕1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5032173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5-0005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2024-05-29
发文字号: 泾政秘〔2024〕1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5032173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4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4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泾县县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二)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泾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并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执行标准为泾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泾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要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应能足额保障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县人社局要时刻掌握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202411日起,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至320/月。今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本通知执行前产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文件和实施细则要求,平稳有序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坚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待遇平衡,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顺利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20241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文件要求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泾县人民政府

2024517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4-05-29 09:38 信息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