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宣政办〔2024〕3号)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含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