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2年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挂宣〔2022〕23号),批准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黄村镇黄村村、昌桥乡昌桥村和琴溪镇琴溪村,共3个地块,面积2.1276公顷(31.914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序 号
面积(亩)
用 途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
20.413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黄村镇黄村村
地块二
2.715
昌桥乡昌桥村
地块三
8.7855
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琴溪镇琴溪村
合 计
31.914
/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 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公顷
乡 镇
(街道)
村(社
居委)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
黄村镇
黄村村
0.5630
0.1169
0.6043
0.0767
1.3609
昌桥乡
昌桥村
0.0388
0.1422
0.1810
琴溪镇
琴溪村
0.5857
1.1875
0.7465
2.1276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单位:万元/亩、万元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标 准
金 额
4.1960
80.8275
32.3310
48.4965
33568
3.8620
1.5448
2.3172
11.3922
4.5569
6.8353
4.3490
38.2082
15.2833
22.9249
134.2899
53.716
80.5739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黄村镇、昌桥乡和琴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2月7日《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2〕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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