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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503-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文号: 泾政秘〔2025〕35号
发文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 2025-03-0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07 09:5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6 字体:[ ]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采挖、采集兰草、杜鹃、青檀等野生植物;严禁非法销售、收购、运输、加工各类野生植物及树桩、树蔸、树根。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野生植物的,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含野猪)。对违法的将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猎套、猎夹、毒药、弹簧钢丝套、吊脚套、粘网、引鸟器、“电猫”、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猎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将禁猎工具上交到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后统一组织销毁。

三、全县乡村两级林长、生态护林员应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清理林区内的禁猎工具,切实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

四、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依法严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乱采、盗挖野生植物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