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口符合申请类别规定的标准,且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并在本县城镇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m(含);
3、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或聘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3、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达规定年限以上的。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应符合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
2、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以上;
3、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缴纳社会保险已达规定年限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四)本县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2、无其他房产用于居住;
3、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他保障群体。其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才引进等需要,需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低保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泾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上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每年度县政府公布的为准,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在城区转让房屋不满三年的(因重病、重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已享受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场方式自行承租住房的,按照梯度补贴对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采取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对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在下一批配租时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市场运营、差别补贴实施,按建筑面积计算差别化租金,以实际应缴租金缴纳。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住房保
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承租对象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租金补贴以及公租房的维修维护、运营管理等。公租房租金补贴根据实物配租对象类别分别予以相应补贴:
(一)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含廉租房)租金免缴。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0%缴纳。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功勋荣誉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公交司机、
环卫工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
(四)城区新就业人员(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人员)配租公租房的,按照阶段性租金补贴标准缴纳租金,5年(含)内按市场租金标准的60%缴纳,5年以上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年限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五)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人员,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缴纳。
(六)本县征收区域内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租金标准执行:
1、拆迁居民享受低保且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租金免缴,大于45平方米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45平方米(含)以内的参照上述第(一)条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2、拆迁居民不享受低保但原住房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的,参照上述第(二)、(三)条租金标准执行;原住房拆迁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45
平方米(含)以内的参照上述(二)、(三)条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租赁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为8元/㎡·月。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人员为6元/㎡·月。(三)城区新就业人员(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累计申请租赁补贴不得超过5年(年限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