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建、改扩建和维更正造的校舍建筑,一定严格依据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建讲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招标工作;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探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督查、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完工查收及存案制度。凡完工查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祸危险性评估,果断防范在灾祸高危地区新建校舍。新建、改扩建校舍建筑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定拜托有审察资格的施工图审察机构进行审察,施工图未经审察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 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一定严格依据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依据国家相关强迫性的规范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 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施,装备必需的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自救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迫分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祸场所等地,要设置显然的指示标记。
第四条 对于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较集中场所列为要点监控部位,按期展开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按期展开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化学物件等易引生气灾的设施、物件要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要点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顿。
第六条 指定专人,对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食堂、文体活动等场所用电、用火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制度。
第七条 对师生职工按期展开安全教育。向师生职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实验操作等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优异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升对付各种险情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该经过多种门路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行自救、逃生、紧迫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九条 各校要依据实质状况拟定和落实防火、防自然灾祸等应急方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系统。应急方案要表现及时性、有效性。已经制定的应急方案,要依据学校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订正完善。
第十条 增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办理能力。建立“以人为本”思想,学校要依据当地实质状况,合时组织师生职工展开多种形式的应急方案演练。使师生掌握在各种突发性灾害眼前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将应急演练归入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台风和洪水时期,各级教育部门要增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针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自然灾祸及时采纳对付措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校展开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确提升师生对付台风等灾祸的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详尽人员。值班人员一旦发现异常状况或发生安全事故,要马上启动应急方案,妥当办理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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