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4〕8号
泾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865307662,法定代表人曹大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财富路与贺村路交叉口泾县农商行大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建设的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委托授权书1份、现场临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员受委托权限及身份;
3.2024年4月12日对泾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泾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现场临时负责人范诗杰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2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未依法报批环境文件情况下已开工建设情况;
4.2024年6月18日对泾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泾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现场临时负责人范诗杰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3份、视频证据1份、关于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环评批复系2024年6月4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情况;
5.刻录的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建设范围的矢量数据1份、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实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涉生态保护红线情况的回函1份,证明该工程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情况;
6.《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路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宣交规〔2024〕260号)1份;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0+405-K20+820)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证明该工程总投资额的相关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在2024年8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宣环(泾)听通〔2024〕2号)并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材料:1、《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路段公路建设工程(K9+450-K20+082)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宣交规〔2024〕260号);2、208省道榔桥至茂林延伸段公路建设工程(K90+405-K20+820)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你公司申辩:1、案涉项目纯属于公益性质,无未批先建的主观故意,此前无违法记录,且本案情节轻微,希望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2、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投资额显著高于目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投资概算,建议按照施工图预算金额计算罚款。
经听证及集体讨论,决定:1、对你公司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你公司在明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对部分林地造成破坏且被地方林业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不符合情节轻微认定情形;2、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对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总投资额认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及该建设项目对应进度和实际情况认定总投资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03946元(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叁仟玖佰肆拾陆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