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
为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将党和国家实施的教育惠民工程落到实处,现就我县2024年秋季教育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减免学杂费和资助对象范围及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三免一补”对象范围及有关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745元/生·年(含取暖费25元/生·年),初中965元/生·年(含取暖费25元/生·年);继续保留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作业本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4.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将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按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外县来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不得以“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名义乱收费。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当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免学费和资助对象范围及有关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政策如下:
1.普通高中
(1)国家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具体分为三档:1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照3000元/生·年标准资助。
(2)校内资助。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民办学校不低于5%)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脱贫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家庭子女和低保户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免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
2.中职学校
(1)免学费政策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公办学校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补助政策: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资助。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我县具体分为1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照3000元/生·年标准资助。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3)校内资助。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学前教育
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脱贫家庭子女享受有关政策
脱贫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各学段国家资助,做到资助全覆盖。如分档,则按最高档标准予以资助。
二、明确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文件,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确定的收费项目、内容、标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按规定列支。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
2.高中(含中职)作业本费、教材费和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列入代收费项目。高中作业本费每生每学期20元。教材费按核定的教材定价据实收取。
3.幼儿园收费。(1)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精神,幼儿园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2)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4)延时服务费用按照《泾县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关于学生体检、教辅资料
(一)学生体检。依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规定,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工作。起始年级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18元/人次(含常规体检10元和结核菌素检查8元);非起始年级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10元/人次(常规体检)。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9元/人次(体检项目为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
(二)教辅资料。学生教辅资料的选用,须在评议目录范围以内选用。严禁学校或个人强制向学生统一征订。严禁增加学生负担。
1.在征订前,各校必须将学生和家长征订的教辅材料目录送交教体局审核备案。
2.教辅材料的选用要在学校橱窗等醒目位置予以宣传,严格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让学生和家长自愿选购,且选用的教辅材料必须要使用,平时不使用的,一律不得征订。
3.要采取多种措施继续保证脱贫家庭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
4.为减轻学生和教师负担,非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读本、杂志等,学校不得私自征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资助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教育惠民工程。各校要利用广播、网站、宣传栏、墙刊登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在收费时,要通过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加强收费管理。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专用收据,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账,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截留、平调、挪用。
(四)严肃收费纪律。各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认清形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私自征订教辅材料的,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对违规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将从严查处。
泾县教育体育局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泾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