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泾县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靠其他车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09 09:54
来源:泾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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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优先保障公共汽车绿色出行、安全有序停靠,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之规定,《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泾县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靠其他车辆,具体通告如下。泾县所有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一)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采取电子抓拍、现场执法等方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二)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靠电动三轮四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三)对其他社会车辆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对巡游出租汽车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喊客拉客的,一经发现后将予以记录,由县道路运输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中予以结果应用。希望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秩序,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