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年满60周岁;本人是我县低保对象;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我县养老机构且已入住养老机构 30 日以上。
(二)救助标准
目前,我县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认定标准为1450元/月。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最高收费认定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收费高于认定标准的,救助额度按最高收费认定标准核算;低于认定标准的,救助额度按实际收费核算。
举例说明:一个老人每月拿低保金600元、重残补贴86元,所住养老机构收1800元/月,按1450元/月计算救助标准,救助金为1450-600-86=764元/月。
(三)救助程序
1.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老年人,初步判断为完全失能的,可向属地乡镇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乡镇汇总后由县民政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组织。
2.个人申请。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后,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户籍地乡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有效的身份证明、低保证;与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有效的缴费凭证。
3.乡镇审核。乡镇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低保金和两残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上报县民政局发放资金。
4.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审核结果,对材料齐全的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
5.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属地乡镇。乡镇及时确认变化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
(四)享受救助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要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五)救助如何监管
乡镇每月对在院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定期对救助对象审核。一定范围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严肃追责,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