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4〕7号
宣城幸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395565080K,法定代表人牛幸,地址泾县蔡村镇生态竹业产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输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身份;
2.2024年3月21日、3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3月21日、3月25日现场照片资料证据5份和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相关情况;
4.2024年3月21日、3月25日和4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方式、类别等许可情况;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运输车辆信息情况;
8.2024年3月25日分局执法人员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公司2023年度统计年报1份,2024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1日-3月25日经营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1月1日-3月25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9.2024年4月11日提取的废矿物油收购、处置转账材料、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和废矿物油回收及处置协议共4份,证明你公司废矿物油销售收入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我局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一、接收此批次废矿物油来源于流动机动车维修属于社会源产生签订有相关合同协议,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不具备执行电子联单的条件,属于废矿物油零散收集,具体过程为:a双方签署危废处置合同;b由公司派车上门,根据废矿物油桶数确定吨位;c废矿物油装车,运输至幸源公司;d卸油、称重、入库。此次由于送货上门,在未卸完称重数量时,被市局查封,不能及时入库,造成无联单现状。此次属于对方车辆不规范,由交通部门处罚车辆。二、我们收集后依法依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如若不收此批次废物可能流向无资质单位收集或发生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司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符合立法精神。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经复核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1.你公司明知应签订危废处置合同但在案发时仍未签订,送货上门不代表不需要履行义务,也不会导致无法履行义务,车辆不规范问题已移交相关部门,与本案无关,第一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2.你公司收集废矿物油后依法依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是本身应尽的义务,与本案无关,本案的违法行为冲击了危险废物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二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3.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四条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和违法所得计算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87.9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