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4〕6号
安徽省泾县汪六吉宣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408733253,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茶冲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应急池内水排放至厂区内围墙空地处,废水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编号DW001排放口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1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2月20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情况;
3、2024年2月20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1日和2024年3月18日拍摄照片10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2月26日提取的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的身份;
6、2024年2月26日和2024年3月18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左中生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7、2024年2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禹鹏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8、2024年2月22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泾环委字水2024第005号)1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10、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应急池内水排放至厂区内围墙空地处,废水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编号DW001排放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