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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406-0000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4〕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4 17: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17:02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6

 

安徽省泾县汪六吉宣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408733253,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茶冲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220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应急池内水排放至厂区内围墙空地处,废水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编号DW001排放口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221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220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情况;

32024220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220日、2024221日和2024318日拍摄照片10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226日提取的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的身份;

62024226日和2024318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左中生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72024228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禹鹏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82024222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泾环委字水2024005号)1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102024220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应急池内水排放至厂区内围墙空地处,废水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编号DW001排放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5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5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