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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404-00109 组配分类: 老旧小区改造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泾县 2023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0 16:40
泾县 2023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发布时间:2024-04-20 16:40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度共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共四次2091.2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次,1780.19万元(财建[2023]57号、财建[2023]286号)、省级补助资金2次,311.03万元(财建[2023]76号、财建[2023]179号);债券资金1700万元。







附件:

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 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为推进我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安排的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县城(泾川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支持改造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具体改造小区名单以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泾政办秘〔2023〕3 号)为准。第五条 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
       第六条 鼓励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同步推进实施相关管线改造。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落实居民出资参与改造责任。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一种或组合方式落实。
       (一)居民直接出资的,经业主大会表决或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单位向全体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以居民建筑物产权登记面积或户分摊。
       (二)居民使用缴存(结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出资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让渡小区社会服务用房、停车服务费、广告经营权等公共收益出资的,参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单位向全体业主公示无异议后,由实施单位公开运营。所得收益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资产评估、拍租佣金、房屋维修等费用),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偿还专项债券;在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后,百分之七十上缴县财政,百分之三十缴入维修资金管理专户用于补充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公房产权单位、社会机构和民营企业等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参照第七条执行。国有公房产权单位涉及直接出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落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研究批准后安排落实。
       第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落实居民、社会力量出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不支持实施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实施基础类改造的,原则上不支持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排水系统、路面整治等公共部位维修等以外支出。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县住建局会同泾川镇负责制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时跟踪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泾县 2023-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