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宣城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结合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县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保留《关于印发<泾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泾政办秘〔2018〕28号)等1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废止《关于印发<泾县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泾政秘〔2012〕64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宣布《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泾政〔2017〕56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四、修改《关于印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5〕26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牵头实施部门要在2023年12月30日前按程序完成修改并对外公布(在完成修改前,有关内容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执行),逾期未修改的视为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8件)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件)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
4.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2023年2月3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