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泾县财政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拨打泾县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563—5123625;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296号财政大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办理机构:泾县司法局(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具体以法律文书告知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以法律文书告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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