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精神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范围为全省104个县(市、区)和毛集区,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和革命老区。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市、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县区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两类,重点向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 ),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 ) ,主要考虑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等反映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的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县(区)补助资金=(该县(区)基础因素/Σ有关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县(区)投入因素/Σ有关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脱贫地区和革命老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学校倾斜。各地要做好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1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