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融媒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涉及我中心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
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泾县人民政府网县融媒体中心子网站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
第七条 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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