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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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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404-0004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09:55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5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