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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404-00017 组配分类: 司法之窗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网站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11:08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404-00017
组配分类: 司法之窗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网站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82481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11:08
【以案释法】《网站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1:08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2017年,尚居公司发现同为装饰企业的飞日强公司经营的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抄袭了尚居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飞日强公司还将尚居公司的荣誉作为自己的荣誉广而告之,属于虚假宣传。尚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尚居公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网站多处编排设计与原告网站存在相同或相似,201791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尚限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法律警示: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普及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依托电子平台或互联网宣传吸引优质资源和消费群体的重要性,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网站被竞争对手“抄袭”现象也层出不穷。但如何对网站进行法律保护,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案裁判认为,网站通过撰写源代码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当网站版面的素材选取、表现形式及内容编排等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利益,当网站设计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应当依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独创性的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部分,故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另外,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与服务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提供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原、被告均属装饰企业,业务范围高度近似、注册地均在南京市,潜在顾客群存在交叉,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实质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使得消费者对被告企业真实经营规模、信誉产生误解,本质上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