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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老年代步车被交警查扣车主状告销售商获得赔偿,老年代步车有哪些危害?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4:40
老年代步车被交警查扣车主状告销售商获得赔偿,老年代步车有哪些危害?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0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无牌四轮电动车被扣 状告销售商获赔1万4


2014年12月10日,江苏连云港。原告刘某在被告电动车经营部处花费175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保险花费400元。买车前,被告承诺该车是非机动车辆,不用上牌、不需驾驶证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以无牌、无证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购车发票、保险单和合格证等到车管所申请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门交了罚款400元,并作了书面承诺不再上路后,方将车辆取回。后刘某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刘某与被告电动车经营部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该车一段时间,且在购买车辆时亦未能履行详尽了解车辆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谨慎义务,判决被告将购车款的80%即14000元退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罚款4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00元。


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上路被查 男子状告销售商获赔


江苏盐城人瞿某以3.3万元的价格从销售商陈某处购得一辆四轮电动车,不料在上路行驶时,因未悬挂号牌、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被交警查获并依法扣留。


之后瞿某多次向交警索要被扣车辆,但交警通过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车的鉴定结果显示其为“机动车”,并向其解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瞿某称,销售商陈某帮他买过保险。经双方当面查验,保单上注明该车类型为“非机动车”。


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购车款。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经销商陈某未完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构成违约。2017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陈某将85%的购车款退还瞿某


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悬挂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市场(网络)销售的部分电动二、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办理牌证,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请你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车辆。


小编分析:老年代步车没有脚踏,外观上属于小轿车的缩小版,其质量数百斤至上千斤,而且完全属于电动机提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而按照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对汽车的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因此,老年代步车符合汽车定义的全部要素,是标准的汽车,即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驾驶电动四轮车上路,需要取得C2及C2以上的驾驶证!

01
老年人代步车质量堪忧。

   车子设计不合理、工艺简单、材质低劣,质量没有保障,上路容易发生危险。

无法办理牌证。

02

     目前市场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均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无法在交警部门办理牌证,上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


03

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驾驶员未经驾驶培训,对交通法律法规不熟悉,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穿插、掉头、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常见,交通事故频发。


发生事故后难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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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车辆无法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理赔。同时,由于车辆无牌无保险,发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驾驶员肇事逃逸几率大,增加案件侦办难度,严重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谨慎选择,不被虚假宣传误导。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是无法“上牌”的,也就意味着无权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被交警部门查获后,驾驶人将面临被扣留车辆、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