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二、承办机构
广电新闻出版股、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投诉。
五、申报材料
1.对广播电视广告举报投诉的内容及相关证据。
2.举报投诉的诉求。
3.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留下反馈联系方式。投诉电话:12345。
2.核查整改。
3.反馈。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3-266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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