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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894/202404-00026 组配分类: 施工有关信息
发布机构: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7 10:21
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7 10:21 来源:泾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及水土保持(以下简称“水保”)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测、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为明确环保、水保工作职责,本项目实行“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管理、监理检查、过程监测、施工单位负责”的环保、水保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项目环保、水保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秉承“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理念,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的原则,实现“少破坏、甚至不破坏原生态环境,项目建设融入自然”的环保、水保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若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本办法未涉及之处,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环保工作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本项目要求各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建立环保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本项目成立以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环保监测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

(二)各监理单位须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任组长,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成员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环保监理工程师承担日常的管理和监理职责。

(三)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总工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明确部门承担环保工作的日常职责。

(四)施工期环保监测单位根据合同文件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环保工作责任。

(一)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贯彻落实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本项目环保体系建设;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环保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环保问题的排查和整改;招标确定监测单位,对过程进行监测;协调组织环保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过程中的环保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配合过程监测单位,对监测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配合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做好环保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服从环保过程监测单位,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配合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做好环保验收的各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报备;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施工期环保监测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内容和频次开展监测,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传达最新环保政策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通报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对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提及问题进行分析,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工作检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对现场环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各施工单位应配合监测单位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监测单位提出的问题,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留存资料。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做好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措施,对于临时措施须加强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永久工程措施须及时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标准完成验收,并形成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为及时收集环保工作过程资料,完善环保体系、机构运转,本项目建立环保信息报告制度。

(一)环保监测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监测方案规定频次和监测内容,按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将监测意见和报告提交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二)施工单位负责本合同段的日常环保巡查记录、环保月报的编制工作,环保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至总监办。

(三)总监办负责所辖标段的日常巡查、环保监理月报以及对所辖标段每月上报的环保月报进行审核、汇总,每月27日前上报总监办。

(四)总监办完成汇总统计后,每月28日前报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第三章 水 保

第十二条本项目水保监理职责由水保监理监测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对水保工作的领导,本项目要求各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建立水保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本项目成立以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监理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水保监理监测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水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

(二)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总工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保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水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明确部门承担水保工作的日常职责。

(三)施工期水保监理监测单位根据合同文件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水保工作职责。

(一)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贯彻落实水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本项目水保体系建设;督促各施工、监理监测单位水保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水保问题的排查和整改;招标确定监理监测单位,对过程进行监测;协调组织水保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二)水保监理监测单位承担本项目水保监理和过程监测职责,应建立健全水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过程中的水保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配合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做好水保验收的各项工作;根据招标文件和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内容和频次开展监测,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监测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取弃土场变更危害;服从水保监理监测单位管理,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配合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做好水保验收的各项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各施工、水保监理监测单位应及时传达最新水保政策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通报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对施工期水保监测报告提及问题进行分析,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各施工、水保监理监测单位应当适时组织水保工作检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对现场水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各施工单位应配合监测单位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监测单位提出的问题,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留存资料。

第十七条 为及时收集水保工作过程资料,完善水保体系、机构运转,本项目建立水保信息报告制度。水保监理监测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监测方案规定频次和监测内容,按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将监测意见和报告提交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第四章 重点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临时设施

(一)对施工用地界线应划出明确、醒目的标识,禁止越界施工,并尽最大可能保护红线外施工沿线的地表植被、土地和沿线生态环境。

(1)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用地界桩、里程碑、百米桩、标志标牌等的保养、维护。

(2)临时堆料场应尽量设在主线内。

(3)在施工场地开挖和弃土场堆渣以前,先剥离表层覆盖层或耕植土,并选择便于储存、不易流失的储土场堆存,做好必要的防护和保肥。弃土必须集中堆放。弃方应尽量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全部运到指定的弃土场。施工结束后按设计要求对弃土进行整理、恢复,表面用耕植土覆盖。

(4)在施工便道两侧设排水沟,低洼处设穿路排水管。

(5)施工便道每天(除雨雪天外)进行洒水,标准为不积水、全天候不扬尘。

(二)保护土地资源,采取措施恢复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

(1)临时进场道路新修便道应严格规划路线走向,控制道路修筑边界,以减少周围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

(2)及时将临时占用的耕地复垦,恢复成农用地。在清理废渣和废料、拆除临时建筑、清除硬化层后,将压实的土地翻松、整平,恢复破坏的排水、灌溉系统。

(3)对临时占用的林地、荒地,在把废渣、废料和临时建筑拆除清理后,平整场地,充分利用表土恢复林、草植被。

(4)临时道路应保持平整,及时对道路养护、维修,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及时清扫水泥、砂、石、土等运输漏失物,保持良好通行状态。

(5)施工结束后,沿线施工驻地、施工便道、拌和站、料场、预制厂等临时占地以及弃土场应复垦或恢复林、草植被。

(三)保护河道水质,钢围堰施工中注重环境保护、水保。

(1)钢围堰安装、拆除过程中,防止施工机具油污污染河道水质。

(2)钢围堰施工、使用过程中,生活、生产垃圾必须收集、统一处理,严禁将垃圾抛入河道。

第十九条驻地、拌和站及预制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环保、文明、适用”的原则对施工驻地和场站建设进行维护,随时保持施工驻地和场站整洁、卫生、有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做到“工完、料尽、场站清”。

(一)驻地建设

(1)施工单位每个工区应修建适宜的临时污水沉淀池和处理池,用以处理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污水不得随意排放,防止水资源污染,危害农田、水利、饮水和影响既有工程设施。

(2)施工单位生活区厕所,须配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并定期联系环卫部门进行清理。

(3)食堂污水应先经过隔油池隔油除渣,然后排入化粪池处理。清洗器具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沉淀池回收处理。

(4)项目驻地人员较集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周围垃圾及时清理,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并加强管理。对有害物质按规定处理后,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防止造成人员和动、植物损伤。

(5)总监办公、生活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6)总监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临时驻地必须设置卫生设施,生活区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工地临时厕所或化粪池,应派专人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生活区内必须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

(二)拌和站及钢筋加工车间(棚)、预制场、料场

(1)拌和站及预制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2)料场、拌和站等临时设施和场地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口,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应做好场地规划,按总体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各堆放区应设有明显标识。

(3)预制场应与外界隔离,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挡。

(4)应做好四周及场地内排水措施,严禁出现雨后积水现象。

(5)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较大,必须设置沉淀池,悬浮物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于工地洒水防尘。

(6)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饮用水源及河道、沟渠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7)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和水流引起物料流失。

(8)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

(9)施工单位要制定和落实详细的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和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场地内要定期进行清扫、车辆行驶时不得产生可见扬尘。定期对现场进行洒水降尘。

(11)厂区内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采用防尘网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应及时清理各种下脚料、包装物等,并运输到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十条取弃土场

(一)取弃土场的使用应践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建设理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源。

(二)取土场应严禁随意开挖,要按照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倒退取土的方式进行取土。

(三)如因取弃土场的使用而破坏了当地水系,应及时修建临时水系予以完善,以防止水土流失。

(四)对使用完毕的取弃土场要清除坑内的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对已污染的部位要挖除,在指定位置做无污染处理,然后平整土地,回填原清表耕种植土,进行生态恢复。

第二十一条路基防护、排水工程

(一)路基施工中应尽早实施永久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作为补充,路基临时防护、排水措施一定要及时修建到位,综合防治路基水土流失。

(二)在施工前应测量放样清理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异地予以保护;地表清理物应运至指定场地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三)清理表土应集中存放,可用于绿化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临时堆放地应设置良好的排水设施。

(四)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的,夜间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要进行限制。

(五)路基挖方施工,在雨季来临前必须完成边坡防护,并及时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

(六)路堤填筑前先挖排水沟,必要时可结合地形和汇水面积在排水沟出口处设沉沙池或临时沉淀池。

(七)雨季施工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对雨前填铺的松土进行压实,减少水土流失。同时好防护、排水工作。雨季来临前尽早疏通工地附近沟渠,以方便暴雨来临时及时排洪、排涝。

(八)排水沟、边沟、急流槽、沉淀池等设施应相互连接、配套使用,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以尽快将路基范围内的水流引出路基以外。

(九)对成型的路基施工路段应适时洒水,保持路基表面湿润,减轻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桥涵

(一)桥涵施工应尽量少占河道,以利水流下泄。

(二)为防止桥梁墩、台弃渣压缩河道,使桥梁上下游河岸免受冲刷破坏,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河岸坡迎水面及桥台锥形护坡地带采用浆砌片石防护。

(三)桥涵基础施工应设置临时沟通水系,防止原水系堵塞,积水浸湿路基或水毁路基或其他水毁破坏。若占用农业灌溉涵渠时,应尽量赶在农灌淡季抓紧施工。如确需在农灌季节施工需以临时过渡措施辅助,不能对农业灌溉产生干扰。现有灌区被施工占用的,施工单位需恢复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或铺设水管。

(四)桥梁墩台施工中修筑的临时工程应及时清除。钻孔泥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施工中产生的废浆应排入泥浆池、弃土和废弃物及时运到弃土场。生活垃圾、施工废料应尽量分类回收,集中堆放和处理。

(五)在有流水的大桥施工中,桥墩基础开挖的土方集中堆放在岸边较高位置,或集中运到洪水冲不到的渣场堆放,待桥墩基础浇筑完成后再回填。

(六)旱桥桥墩基础开挖的土方集中堆放,周边以装石渣临时拦挡,桥墩基础浇筑完工后回填,剩余部分可用于对附近低洼地的整平,多余弃渣必须运往渣场堆放。

(七)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淤泥、渣土不得直接抛入沿线水体或乱丢乱堆,应选择不影响行洪和沿线、沿岸景观的弃土场堆放,并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绿化处理。

(八)桥梁附近的施工营地或施工现场应尽量远离水体。若不得不布设在水体附近,产生的污水、粪便严禁排入水体,生活污水、粪便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后给当地农民还田。

(九)涵洞进出口应与原有沟渠顺接,防止水流冲刷下游农田、道路等。

(十)桥涵工程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对台前溜坡、锥坡及相邻沟渠、河道进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路基、沟渠、河道的边坡垮塌对河流及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其他方面

(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养殖水体、农田灌溉水体。粪便、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底泥定期抽运。

(二)临近水体施工的,沿河一侧必要时设置临时或永久性挡墙,防止泥土和石块阻塞河道、沟渠及灌溉排水系统。

(三)建筑材料、油料、漆料、有毒化学品、工业废渣应远离饮用水源地、水井、河、渠、池塘等地表水体,妥善堆存,并配备足够的防水布。露天堆放的材料一律用防水布遮盖,以防止雨水冲刷而污染地表水体。

(四)部分施工用料,如水泥、石灰等若堆放在桥位附近,堆场应设在相对远离水源、暴雨径流冲刷影响小的场所,并在材料场四周挖明沟、沉沙池,设挡墙等,防止受暴雨冲刷污染地表水体。

(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粉尘、扬尘,保护空气环境。

(1)施工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未硬化施工便道、灰土拌和站定时洒水。靠近学校、医院、居民集中点的敏感区域,在干旱大风的天气应适当增加洒水量和洒水频率,保证路面无扬尘。

(2)运送细碎、微小颗粒、粉状物时必须压实,如石灰、细沙、散装水泥等,填装高度不得超过车斗防护栏,并用棚布遮盖,避免洒落引起二次扬尘,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向外飞逸、漏洒。

(3)加强对物料场的管理,在四周设置挡风墙(网),并合理安排堆垛位置。

(4)各种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不得乱弃,要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废弃的零碎料件、边角料尽量充分利用,水泥袋、包装箱等纸制品全部回收。

(5)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和包装物等废弃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6)施工现场的各种垃圾、渣土及时清理,集中堆放并用挡布围蔽,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污染。

(七)在启动III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禁止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八)施工现场及拌和站出口处应设有自动冲洗保洁装置,运输车辆应经冲洗方可上路,保持外观整洁。

(九)裸露地面应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遮盖。

(十)施工现场耕植土剥离、后期需进行土地整治(含表土覆盖)。

(十一)临时堆土场,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防护、苫盖等措施。

第五章 施工环保费用计量

第二十四条使用范围 

(一)施工场地控制扬尘、废气、降低噪声、排污等环保工作。

(二)车辆冲洗台、雾炮机、环境(噪声和PM2.5、PM10)在线监测仪等。

(三)环保施工宣传。

(四)施工便道、拌和站、预制梁场、钢筋加工车间等部位的日常文明施工。

(五)河道施工垃圾的清理及水源保护。

(六)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认定的其他环保项目。

第二十五条计量规则

施工环保费用计量采用按产值比例计量方式,计算公式为:当期计量环保费用=清单环保费用金额×当期完成产值/有效合同价。当期完成产值应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对施工单位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有权暂停施工环保费用计量。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本项目环保、水保工作纳入季度、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出现环保、水保问题或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的,视违约程度,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处以施工单位0.1-10万元/次的违约金,对负有环保、水保监理责任的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施工单位违约金处理金额10%~20%的违约金处理,不良记录纳入信用评价。负有环保、水保监理责任的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处以0.1-1万元/次的违约金的处理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泾县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