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遗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
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马爱姣
泾县泾川镇帝一景苑
住宅
泾国用(2010)第3505号
32.91m2
2024年3月22日至 2024年4月12日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