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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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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3年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18 15:57
泾县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2-18 15:57 来源:泾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一、办理项目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二、实施主体

泾县气象局

三、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申报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申请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说明。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工作人员对群众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制证: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制证。

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按照申请人要求送达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窗口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二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63-5021996

监督投诉方式:0563-5022142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一、办理项目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二、实施主体

泾县气象局

三、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申报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申请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工作人员对群众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制证: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制证。

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按照申请人要求送达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窗口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二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63-5021996

监督投诉方式:0563-502214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办理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实施主体

泾县气象局

三、许可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四、申报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要求冲突。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送达:按照申请人要求送达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窗口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二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63-5021996

监督投诉方式:0563-502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