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2016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有力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关政策衔接不畅、照料服务不够规范、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皖政〔2016〕102号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亟待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省民政厅在对标学习沪苏浙创新举措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征求并合理采纳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3年12月29日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教育救助等其他救助”。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三)完善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要求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完善“财产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5年。
(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在规范机构管理上,提出“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在提升机构服务上,提出“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在强化机构公益属性上,提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二)加强制度衔接。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方面,明确提出“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可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资金保障。为强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提出“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加强省以上相关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四)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资金监管等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
省民政厅将指导各地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知晓度。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绩效评价,切实保障好全省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
解读部门:安徽省民政厅
联系方式:0551-6560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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