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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12-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泾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3〕26号
发文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泾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16:0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泾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推进泾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


推进泾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防空发展改革任务,推进我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任务,按照战备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求,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提升,推动我县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任务

以县本级单建式人防工程(利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逐步确立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一)新建人防工程

2023928日之日起,泾县行政区域内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该项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全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建或已建成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依规划转并移交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既有人防工程

此既有人防工程指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由建设单位(个人)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设施。

1.对于国有(财政)投资(含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依法依规统一划转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在做好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同时履行好维护管理义务。

2.于社会投资类结建人防工程,鼓励采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注销的,由实际使用人)申请,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参照本实施意见中国有(财政)投资建设类既有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

上述(一)(二)条目中,县政府确定的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为泾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具体实施

(一)明确工程维管主体,确保战备效益

1. 新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 确权登记为国有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移交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可通过第三方服务对人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专业维修;可根据人防工程日常管理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人防工程(含“非国有”)战时统一由国家调度使用。

3.未确权登记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注销的,由实际使用人)按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维护管理。

(二)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 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法灵活采取租赁经营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在确保工程战备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以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不得以产权为标的),让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中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

2. 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三)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增强社会效益

1. 人防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业监管责任,结合日常检查、专项行动和投诉举报等,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2. 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审计、公安和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凝聚各方合力,达成信息共享,着力提高人防工程维管水平。

3. 人防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防范化解人防工程内的安全风险隐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协同,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讲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和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