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共资源配置> 政府采购> 投诉与监督检查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310-00072 组配分类: 投诉与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7 09:23
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3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松林村童村组

法定代表人:方诗银

被投诉人:泾县千亩园学校,住所地泾县天府路北苑小区东南侧约110

项目负责人:陈健

被投诉人: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财富东路36

项目负责人:梅国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泾县千亩园学校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X-CG-XJ-2023014,以下简称本项目),总预算控制价801678元,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于94日向采购单位和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泾县千亩园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96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处理情况

9月7日,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千亩园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9月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千亩园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912日,被投诉人采购单位泾县千亩园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指标参数要求:商用智能冰箱:★设备安全项及产品特征要求:具有杀菌功能,作用/检测10h,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杀灭率>99.9%;★设备安全性及产品特征要求:有密码锁功能,产品开门解锁时需要输入密码;★设备安全性及产品特征要求:显示屏显示,用电量显示,工作时间,工作状态,温度;(以上★号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CNAS标识的认证资质的整机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检测报告须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报告编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根据市场调查,只有食品留样柜才具有杀菌作用,商用冰箱是不具备杀菌功能的,能满足或完全满足且与其检测报告数值完全一致的,全国只有浙江博立灶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称)有,但这家公司已经被某潜在投标供应商报备,其他供应商无法拿到资料。以上产品及参数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唯一性,以这家公司的具体产品、具体数字作为评审,严重违背了宣城市政府负面清单中的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技术参数,涉嫌以此产品参数控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二:现在我公司已查出代理公司和采购方所列举的智能冰箱三家生产厂家,其中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资质,故代理公司和采购方在没有实际调查的情况弄虚作假做假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涉嫌与某一潜在供应商串标。反观一次开标记录泾县宏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报价80.1万元,山东伽佰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报价80.06万元,安徽尚利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报价79.88万元,宣城市利民厨具有限公司报价78.766万元,合肥鑫正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报价45.315万元,合肥仕宏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报价44.432万元,我司经过成本核算,合肥鑫正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和合肥仕宏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的报价为合理报价,另外四家的报价价格虚高,这四家是否有围标的嫌疑。据我司了解宣城利民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该单位设计方案的价格存在虚高,我司有理由怀疑该单位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存在利益输送的不法勾结,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财政资金。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项目采购材料、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并于108日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3名专家(之前该项目参与评标和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被排除在外)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关于“商用智能冰箱相关实质性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事项:经专家组现场复核,至少有三个以上厂家(如:浙江博立灶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利达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爱雪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满足上述参数要求。故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二,关于“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事项:经专家组现场复核,上述厂家均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内容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参数要求。另投诉人关于报价和串标围标问题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并经调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宣城市银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泾县千亩园学校食堂餐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