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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12-00051 组配分类: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09:55
关于印发《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8 09:55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和管理,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贷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试行)》(办规字〔2020〕67号)要求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机制、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持续经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乡村振兴公司、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第五条 项目启动阶段成立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林业局、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林发公司”)、省国开行。贷款管理阶段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林业局、省国开行为召集单位,共同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林发公司。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的决策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并归档留存。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融资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实施及还本付息;

(三)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建设质量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项目用地计划调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负责协调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三)负责汇总初审项目单位年度建设任务;

(四)负责牵头组织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五)负责组织上报林业项目贷款贴息、林业保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等资金申请;

(六)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工作对本项目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采伐指标规模与项目采伐计划相匹配,满足项目生产经营需要;

(七)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

(八)负责组织年度检查验收;

(九)负责协调办理林权流转、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负责组织实施主体编制年度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负责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系统年度数据维护和更新;

(十二)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有关事项的审批;

(十三)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纠纷调解,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十四)负责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好国家储备林资产的安全,并对企业或群众侵占林地、树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十五)负责实时掌握项目整体实施情况,收集汇总有关数据和信息,督查督导相关责任单位职责任务落实及按时序进度推进情况;

(十六)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职责:

(一)会同县林业局开展国家储备林贷款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二)负责整合安排林业补贴等有关上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 项目借款人(县国林发公司)职责:

(一)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保证施工质量;

(二)负责项目运营维护与管理;

(三)负责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确保按期归还筹集的资金;

(五)负责项目明细账管理,单独建立项目建设档案、财务管理档案;

(六)负责项目年度建设任务自查验收。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审。县国林发公司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总体规划由县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安徽省林业局批复同意实施,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行政审批。县国林发公司负责项目审批件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投资标准核算以县发改委批复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文件标准为依据,坚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据实核算,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融资实施。县国林发公司作为借款人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根据省国开行审核的授信额度,与省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作业设计编制与审批。县国林发公司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报县林业局或宣城市林业局评审批复,并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在可研报告批复或备案之前已完成种植的,按验收后的实际种植成本(含管护)据实核算。

第十六条县国林发公司按批复或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建设资金。对已经实施完毕的基地建设,以受委托的第三方验收面积为依据,据实核算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县国林发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业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县国林发公司按照省国开行要求建立电子管理表格,将已确定的建设地块权属和权证信息表录入“土地权属信息表”,至少完成一个森林经营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

第四章 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从国家储备林项目首笔贷款开始到建设期结束,每年均需要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抵押物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营造林技术指标(根据年度作业设计要求,开展集约人工林、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检查)、管理指标(施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财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建设成本、建设进度等。采取涉林抵押担保方式的,对标的物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标的物的蓄积量、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检查层级包括县国林发公司自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查、县林业局抽查、联席会议审查四个层级。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在县国林发公司自查基础上,项目委托第三方对当年建设任务内的小班全面核查,县林业局在其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小班抽查,抽查总面积不低于建设任务的10%。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结果提交年度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检查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县国林发公司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县国林发公司按年在电子管理系统中录入和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和小班信息。对于当年新开工的建设范围,应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建设范围的坐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域每个行政村(或林班)应建立项目标识牌标识出森林基本情况、贷款年份和额度、森林质量情况等信息,并须在每年检查验收时拍摄照片,涵盖标识和周边林分状况。照片命名格式统一为“年度-项目名称-省-县-镇-村(小班)”。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建设期内的整体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价。

第五章 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年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机制。会议召开时间由召集单位(县林业局、县国林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议召开前,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确保在联席会议上根据各部门职责议定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审议内容主要有:

(一)审议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

(二)审议项目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三)审议项目林木年度采伐计划;

(四)检查电子管理表格系统填报和维护情况;

(五)审议生态效益、助力乡村振兴等社会效益;

(六)审议项目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

(七)审议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 审议项目标识牌建设和照片录入情况。

第六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林龄级在成熟林龄基础上延长一到两个龄级,实行按林种树种分类确定采伐年龄。

第三十条 项目还款期内县国林发公司和项目施工建设单位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限额等情况,结合每年还本付息需要制定项目年度采伐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对符合采伐条件的,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需项目建设期收益作为资本金的,应优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保障资本金出资。

第三十二条 林木采伐,由县林业局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采伐指标,保障项目林地清理、森林抚育、更新改造、防火防虫等方面的林木采伐需求。

第七章 涉林抵押标的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林资产抵押的,按照相关资产抵押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抵押物价值需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认定。

第八章 林业保险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模式,提高国家储备林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水平。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县国林发公司需办理项目林业保险。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包括四类:

(一)省国开行贷款;

(二)省国开行涉及本项目的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等中央与省财政资金;

(三)项目资本金;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省国开行贷款,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一)编报资金计划。省国开行贷款审批后,县国林发公司向省国开行提交当年用款计划。经县林业局、省国开行共同审定,确定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二)开立项目专户。县国林发公司分别在省国开行开立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两个专用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银行借款等核算管理。

(三)根据施工进度,县国林发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向省国开行申请用款,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偿还本项目贷款本息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林木采伐、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各项收入,还本付息资金需缴存至项目借款人在省国开行开立的账户。对于提前实现的采伐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优先用于借款主体偿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

第四十条 县国林发公司、施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档案工作涵盖项目建设运管维护与管理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介质等)的原始记录,具体分为: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

第四十三条 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施工设计、技术标准、评估报告、进度报告、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

第四十四条 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财会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国林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指通过法定形式确定的县国林发公司从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取得的项目贷款、各类财政奖补专款(以下简称“项目专款”)、县国林发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以及项目经营收益(以下简称“项目收益”)。

第四条 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规划审核、政策协调、融资规模项目实施及运营开发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林发公司”)为项目建设的实施机构,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与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借款主体为县国林发公司。县国林发公司落实项目资本金,统一向省国开行申请项目贷款,履行项目贷款的借、用、管、还责任。

第七条 县国林发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投融资、运营及维护,负责资金申报、管理、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县国林发公司在省国开行开立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和银行借款等结算管理。

第三章 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县国林发公司落实项目贷款所需项目资本金,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并存入省国开行指定账户。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需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借款合同相关要求及时到位。贷款资金申请前,项目资本金需划转至借款人在省国开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提款前资本金到位审核。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需经省国开行审查认定。

第四章 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省国开行对项目授信后,由县国林发公司与省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县国林发公司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报泾县林业局或宣城市林业局同意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国林发公司向省国开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取得项目贷款。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土地流转费用、各类补偿费用等;

(二)原材料费用,如苗木费用(含运输费、挖树费、机械吊运费等)、穗条费用,优良品种采购及繁育费用,各类肥料、农药费用等;

(三)职工薪酬(含五险一金)及附加、各类税费等;

(四)各类劳务费用:林地清理、整地、定植、抚育、施肥施药、灌溉浇水、有害生物防治、防火、修枝、松土、除草、林木看护、采摘等劳务费用,嫁接费用,外聘专家科研培育费用等,各类作业及植保机械(含大型机械和林机装备购置、林木安全防护、林木间伐、销售及运材费用;

(五)各类设备(含车辆)、仪器、材料购置费用;

(六)水、电等能源费用;

(七)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工程建设监理费、运营管理费用、各类保险费用、各类评估费用、工作经费;

(八)储备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含利息、手续费);

(九)科技支撑费用,产品研发、科技服务费用,资源监测与保障(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固定样地设置费、资源监测系统建设费、资源监测管护费(含护林费)等;

(十)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十一)各类资产修理修复费用、资产移交相关费用;

(十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繁育圃改扩建、营林作业道路等建设费;

(十三)项目配套产业投资,含林下经济、林产加工等;

(十四)与安徽省泾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项目相关的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县国林发公司每年底应编报次年用款计划,同步报县政府以及省国开行。

第十五条 县国林发公司根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类财政补助以及其他资金按照原渠道和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各类财政奖补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及时到位,不占用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在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可研或作业设计范围内支出使用。

第十八条 县国林发公司据实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规定流程办理贷款贴息手续并抄报省国开行。

第十九条 县国林发公司应当按与省国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且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三)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四)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六章 资金偿还

第二十条 进入还款期后,项目名下全部收益优先用于偿还省国开行贷款。对于提前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动态调整还款计划,优先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县国林发公司统一归集县国林发公司偿还贷款资金,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省国开行贷款本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领导,研究解决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国林发公司应配合省国开行,按照省国开行要求进行项目收入账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国林发公司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国林发公司按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支付手续,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国林发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业设计等文件确定的相关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进度安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原审核部门批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县国林发公司要加强贷款资金拨付与支出等环节的日常审核、监督。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