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将“政府开放日”活动打造成为政民互动的有效载体,切实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是本单位,包括各科室。
第三条 每年适时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和统计事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五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办公场所等。
第六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一)浏览介绍。让公众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
(三)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听取局领导有关统计系统情况通报,向公众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局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七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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